我们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admin  2023-10-20 10:49:37  阅读 47 次 评论 0 条
1.进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证件。那么这里作为实习人员应该怎么办呢,可否在二级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操作呢,记录上是否需要说明签字呢? 2.我们的检测工作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所有的质监部门都对我们的检测工作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这样权利是不是有点不受控制的嫌疑啊? 3.对于我们考取证件来说,要想考取二级及以上的证件,至少需要高中(含)以上的学历。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这样说来,就是一级人员可进行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二级人员可出具检测报告,并进行签字,而三级人员进行检测报告的审核。 5.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我们要以诚信热忱的服务态度,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及时的工作原则进行检测工作和出具检测报告。 6.想要自己出具的报告有效,需满足一下条件: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才有效。 7.我们也是有人管,有法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 (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一旦证件被吊销,发证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8.我们及我们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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