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机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摘自ZBJ32001—88 一、订货条件 1、所需要的数量和材质。 2、需方提供零件图和粗加工图 1)如需方仅提供零件图,则需在图样注明热处理条件(余量),工艺夹头及试棒的尺寸和位置。 2)如需方仅提供粗加工图,则需在图样上注明零件尺寸、工艺夹头及试棒的尺寸和位置。 3)需方应在合同中规定锻件的组别,如无规定组别,则按Ⅰ类组别锻件交货。 4)交货状态。 锻件力学性能分组 锻件级别 组别的基本标志 验收的力 学性能指标 试验数量 检验特性 组成批的条件 拉伸、冲击试验 硬度试验 Ⅰ 不试验 Ⅱ 测定每批次锻件的硬度 同一热处理规范同一钢号的锻件 HB 每批试验工件 Ⅲ 测定每一锻件的硬度 每一个锻件单个验收 HB 每一锻件均受试验 Ⅳ 测定每一锻件的硬度和每批次中锻件的力学性能 同炉热处理的统一熔炼号的锻件 бb、бs、ф、б5、аk、HB 每批试验工件 每一锻件均受试验 Ⅴ 测定每一锻件的力学性能 每一个锻件均单个验收 бb、бs、б、ф、аk、HB 每一锻件均受试验 每一锻件均受试验 注:1.Ⅳ、Ⅴ类锻件的硬度值不作为验收依据;其验收的力学性能指标项目在必要时,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 2.试棒一般留在锻件上,特殊情况经需方认可方可单独锻造,但必须和它所代表的锻件使用同炉钢液,具有相同的锻造比和锻造方法,并同炉热处理。 二、锻件制造 1、锻造用钢应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应符合:GBT699—1999、GB/T700—1988、GB/T1591—1994、GB/T3077—1999、GB/T1298—1986、GB/T1299—1985、 GB/T1221—1992和GB/T1220—1992的规定。国标(部标)以外的钢号按合同规定。 1、锻造用钢锭或钢坯应有合格证书。 3、钢锭和钢坯在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钢锭锻造时两端应有足够的切除量。 4、锻件生产过程中极热、锻造、锻后冷却、热处理和校正等,均按供方的工艺规范执行,重要锻件应有必要的技术记录。 5.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从而确保达到锻件的质量要求。 三、技术条件 1、锻件图上的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和余块,按ZB32003.1-8—88的规定确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按合同规定。 2、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3、锻件根据其用途和工作条件,按试验种类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组,试验范围按上表中的规定。 4、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锻伤等缺陷。如有缺陷,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不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整修后其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最小实际尺寸。 2)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测定,如锻件上剩余的单边机械加工余量不小于公称单边余量的50%时,次缺陷可不清除,小于50%时必须清除。 3)锻件表面缺陷深度超过单边机械加工余量时,在需方同一的前提下,可将缺陷清除后按供方的工艺规范予以补焊。补焊的质量,要符合需方对锻件质量的要求。 5、发现白点的锻件应予以报废,且与该锻件同一熔炼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 6、力学性能数值(纵向)检查,应符合标准中的规定或合同中规定。径向、横向、切向力学性能数值允许降低的百分数按标准中的规定确定。 7、试棒一般应留在钢锭的冒口端或底部端。 四、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1、锻件外观、形状尺寸的验收检验,按锻件图的要求由供方检验部门执行;其他项目,如供方缺乏条件时,也可由需方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但应在合同中注明。必要时由双方进行复检。 2、锻件力学性能试样的切取位置的规定 1)圆轴类:纵向试样取自端面距离外表面1/3半径处;径向试样取自端面半径方向;切向试样取自端面外圆处。 2)矩形轴类:纵向与横向试样均取自端面距外表面1/6对角线处。 3)筒体类:壁厚在100mm及以下时,纵向试样取自端面1/2壁厚处,壁厚超过100mm时,纵向试样取自端面距外圆1/3的壁厚处;切向试样均取自端面外圆处,并以两倍壁厚作为截面尺寸来确定力学性能的数值。 4)环与圆盘类:切向试样均取自端面外圆处。环类件与圆盘带孔类锻件,以壁厚与高度尺寸中最小者作为截面尺寸来确定力学性能的数值。 5)特殊形状的锻件:如需方图样没有对切取位置作出规定,则由供方自行确定。 3、试样切取方法规定,应按GB/T2975—1998的规定执行。 4、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及布氏硬度试验方法规定,均应按GB/T228—1987、GB/T229—1994、和GB/T231—1998的规定执行。 5、锻件力学性能试验用试棒的数量,每组试验中拉力试样不少于一个,冲击式样不少于两个。 6、力学性能试验如由一项或几项不合格,则需取双倍数量试样,试验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在第二次试验时,即使由一个试样的性能低于要求,也必须将该批次锻件重新热处理,但总计不得超过二次。补充回火不能认为是重新热处理,其次数不受限制。 7、锻件重新热处理或补充回火后,仍按其技术条件的规定重新试验。 8、如在锻件试样发现裂纹、非金属夹杂(肉眼可见的)和其它缺陷时,锻件必须补做金相和超声波探伤检验。其验收条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9、白点用超声波和低倍试验检查,必要时用断口检查确定。其试验与检查方法按JB4009、YB989、GB/T226—1991、GB/T1979—1980及GB/T1814—1979中的规定。 五、标志和证明书 1、验收合格的锻件,应在其显著部位(工艺指定位置)打上需要的标志。打印标志的一般内容有:工作令号(合同号)、图号、钢号、炉号、供方标记等。标志可以是冲打的或抹不掉的涂层漆刷上。 2、交货的锻件应附有锻件检验合格的证明书及检验内容 1)供方名称。 2)工作令号(合同号)、图号、锻件名称。 3)锻件的数量和单件重量。 4)钢号和炉号。 5)化学成分和各项检验结果。 6)交货状态。 7)质量检验部门的印章,检验人员的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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