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执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HE 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1-4级DR5级的,下同);BR级和C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查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 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六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 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应在企业法人领导下,由企业法人领导下,由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对综合性企业也可由技术副总负责人)主持开展工作。 1.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在质量保证体系中设置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各质控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之间应有明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 质量控制一般应包括:设计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控制、工艺质量控制、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热处理质量控制、检验质量控制、理化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计量质量控制、不一致品的控制、人员培训等。 2.机构与管理标准(制度) 为保证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每个质控系统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控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制度)。各质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不许在管理标准(制度)中予以明确,保证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能够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续(以下简称质宝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现市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质保手册内容应包括: (1) 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依据及原则; (3) 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 术语和缩写; (5) 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6) 遵照执行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7) 用户服务与用户意见处理; (8) 培训与考核; (9) 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10) 接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与监督检查; (11) 其他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AR1项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AR2-4级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体系负责人(以下称:质保工程师)必须由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秒年 以上; (3)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聘用外单位兼职人员,下同) 2.同时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J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具备其它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3)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艺、焊接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他质控系统负责人阴沟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在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职工总数中,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技术人员(指具有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下同),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技术人员 (1) 具备含AR1及制造许可证单位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5%,且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及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2) 同时具备AR2-4及与DR1-4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5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及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3) 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一名。 (4) 无损探伤责任工程师,应由具备射线探伤(RT)和超声波探伤(UT)方法Ⅱ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2.专业人员 (1) 持证焊工,持证焊工人数与考试合格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 ① 具备含AR1级制造许可证或同时AR2-4级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5名,其中具有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6名,具有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不得少于3名。 ② 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DR2-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0名,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4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 ③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 (2) 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附件三)的规定。 (3) 具有适应压力容器检验、试验需要的检验人员和理化性能试验员。 第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生产线)、检验、试验设备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用材的专用场地,并有可靠的防锈蚀、损坏和混料措施。材料库应设材料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应有明显标志。 2.应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焊材一级库。焊材二级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3.应有焊接试验室,并应配备能满足焊接工艺评定要求的焊接设备。 4.应有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和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射线透照室(面积不小于60m2)和暗室,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设施。 5.应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相应的成形设备。 6.应哟完好的焊接设备,一般埋弧自动焊机不少于3台;手弧焊机不少于10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焊接辅助设备(如:焊接操作机、滚轮架、焊条筒等) 7.应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渗透等无损检测手段。一般射线探伤机不少于3台;超声波探伤仪不少于2台。 8.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理化性能试验室和相应的试验设备,具有加工、检测试样的设备和工具;化学试验室应有与分析所制造压力容器材料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9.应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热处理手段或能力。 10.应有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11.鼓励实施计算机控制、统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相应的专项条件: 1.AR1、AR2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 (1) 应有卷板(冷卷)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设备。 (2) AR1项、AR2项中含球片压制的单位,至少应有从事球片压制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5名;应具有相应的压制设备、坡口加工工装及检测工具。 (3) 应有焊车间,面积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并应配备不低于20吨的起重能力。 (4) CR1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通入罐车生产车间的铁路专用线。 2.AR3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20名,其中具有全位置(平、立、横、仰)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10名;管板位置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应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和起重工。 (2) 具有满足压力容器现场组焊需要的暗室、评片室、焊机房、焊接材料库房(一般为集装箱式)等,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有效措施。 (3) 球罐组焊现场应搭设防风、防雨棚,保证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施焊条件。 (4) 有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所须安全防护及警戒措施。 (5)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现场焊材库。焊材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6)有现场对球罐进行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温控记录仪器、仪表等。 (7)有测量球罐集合尺寸、球罐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专用工具和手段。 3.AR4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材料质控系统负责人(材料责任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2) 具有中、高级别,且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加工人员和热处理操作人员。 (3) 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生产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及工装卡具。 (4) 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检验需要的无损检验设备和检测手段。 (5) 有分析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化学成分的仪器和设备。 (6) 应有满足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设备和检测工具。试验场地应有保证环境温度、试压介质温度的有效措施及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DR1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有满足管制气瓶或坯制气瓶批量生产的管坯或钢坯切割(或锯割)设备。 (2) 有满足与所生产气瓶品种、规格相适应的瓶口加工设备。包括:收口和瓶嘴加工专用设备,打钢印标记专用设备,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3) 生产坯制气瓶的单位,应有与所生产气瓶规格相适应的冲孔、拔伸设备及其附属动力设施。 (4) 生产调质气瓶的单位,应调备专用检验工具和工装。 (5) 生产调质气瓶的单位,应调备专用检验工作和工装。 (6) 有能保证无缝气瓶连续热处理的设备及能有效控制、监测炉温、瓶温的仪器;对生产调质气瓶的,应有连续淬火和回火的热处理设施。 (7) 有不低于100倍的金相显微镜及制取金相试样和照相设备。 (8) 有能测量试验压力、全变形量、残余变形量并可实时记录的水压爆破试验设备。 (9) 有满足气密性试验要求的高压压缩机至少1台,并有适应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贮水槽、工装及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5.DR3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大专或以上学历的无机化工或化学、化工专业人员。 (2) 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填料车间及相应的配料、搅拌、振动设备、烘干窑、蒸压等设备。 1.各类气瓶生产单位必须有封闭管理的气瓶生产线。液化石油气瓶生产单位必须有封闭的连续的生产流水线。 2.生产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有专用生产场地,必要的保护设施和满足需要的工装及设备。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有晶间腐蚀试验条件,酸洗顿化设施等离子切割等设备。 第十二条 各级别许可证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合格压力容器产品的能力,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保证工艺稳定性,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技术鉴定、审查、批准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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